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会字[1998]第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按我部《关于编报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7]第64号)所规定的格式和编报口径编报,但“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按本通知所附格式编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11号)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部应将其合并后的报表汇入汇总报表。
“现金流量表”由各基层企业填报,汇总部门不汇总。
四、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表格,财政部不统一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印刷、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