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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的目的。
  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利用国家级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审查;
  2、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该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
  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广告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对因专利而产生的活动需发布广告的,由举办活动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单位对举办该活动的审批文件。
  第七条 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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