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标准》制定单位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
6.对不符合本第“3”款要求的《标准》,专业人员应提出意见,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审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同意,于十五日内退回《标准》制定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和备案归档材料规定如下:
1.备案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
(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
(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备案表》,一式二份。
2.备案归档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
(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备案表》,一份。
第七条 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产品标准的封面、首页格式见附件4。
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见附件5)。
第九条 企业标准代号的申请及发布
1.企业标准代号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负责编制发布。
2.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并取得企业标准代号的程序为(1)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该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及申请理由;(2)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复函并给予企业标准代号。
3.附件6列出已给标准代号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第十条 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审,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为确认(《标准》不需要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标准》需要重新修订)或废止。
1.《标准》复审结果为确认或废止时,应填报《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7),部标工委会技术组收到《通知单》后,要及时登记、归档。
2.《标准》复审结果为需要重新修订时,应重新备案,编号中年代号更换为新的年代号。
第十一条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一式二份重新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审查备案,备案后一份需返回企业,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