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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等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末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总额。
  (3)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金额。
  3.新增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
  (1)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净损失占用。
  ①挪用贷款经营期货、股票造成的损失;
  ②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造成的损失;
  ③挪用贷款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
  ④挪用贷款对外投资和联营造成的损失;
  ⑤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收支相抵后净损失。
  (2)财产损失占用。
  ①固定资产净损失,其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②流动资产净损失,其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3)按财务制度规定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包括应摊未摊、应计未计的各项费用支出。
  (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占用。
  ①粮油价格补贴;
  ②费用和利息补贴。
  (5)老挂账利息支出占用。
  ①1992年3月末经营性和其他挂账正常利息支出;
  ②1992年3月末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支出。
  (6)经营亏损占用。
  ①正常利息净支出;
  ②逾期贷款产生的加罚息;
  ③经营、管理费用净支出;
  ④销售粮油购销差价。
  (7)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
  ①挤占信贷资金的利息支出;
  ②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影响利息支出;
  ③乱摊派、乱收费增支利息。
  4.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
  (1)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
  (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款占用的贷款。
  (4)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5)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四、组织方式
  1.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抽调人员,清查审计农发行总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等单位。
  2.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清查审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15家库(站):郑州特派办审计许昌、漯河直属库;京津冀特派办审计天津、承德、兴隆、三河直属库及秦皇岛储运站;哈尔滨特派办审计哈尔滨直属库;武汉特派办审计荆州直属库;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直属库;南京特派办审计蚌埠、黄山、邳州直属库;西安特派办审计宝鸡直属库;济南特派办审计德州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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