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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等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查审计,如实上报清查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对清查审计中发现的造假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经营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重大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和有意干扰这次清查审计的人员,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

关于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

  一、清查、审计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分清性质,明确责任,为消化财务挂账和解决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提供依据。
  二、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主管部门、粮食企业进行清查审计(纳入清查审计的粮食企业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底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金额。查实1992年3月31日以前粮食企业老挂账的消化及余额情况。
  三、内容
  对农发行清查、审计内容:
  1.核实农发行信贷资金来源总额。
  2.农发行实际发放的粮油贷款、棉花贷款、其他农副产品储备贷款、开发类贷款及人行划转的专项贷款。
  3.农发行实际库存信贷资金。
  4.农发行违规占用信贷资金。
  对粮食系统清查、审计内容:
  1.粮食企业占用信贷资金总额,其中农发行贷款金额,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粮食企业在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将粮油销货款转入农发行以外金融机构的情况。
  2.粮食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
  (1)库存商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粮油进项税等占用贷款金额。
  (2)财务挂账占用贷款金额。
  ①未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本金占用的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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