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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
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8]22号 1998年5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请示》(桂银报字[1998]第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因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如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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