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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变动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并经过严格审批和完整记录;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条 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三)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二)企业销售折扣、折让是否真实、正确;
  (三)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企业成本费用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维简费、井巷基金和包干工资、劳动保险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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