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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五)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的发生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入帐金额及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六条 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八条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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