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
随着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七、为什么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