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党委宣传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广泛深入学习
《价格法》,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但要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也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经营者既要运用
《价格法》赋予的权利,也要自觉遵守
《价格法》,接受管理和监督。消费者既要利用
《价格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也要积极参与政府定价,监督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广泛深入地开展
《价格法》的宣传工作。
1998年2月2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
《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