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44号 1998年5月22日)
珠海经济特区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经济特区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粤证监发[1998]15号)和《珠海经济特区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32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1443.5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732.5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