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省、地公安机关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8]391号 1998年5月26日)
贵州省公安厅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省、地公安机关可否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请示》(黔公明发[1998]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关于“保安组织统一由大中城市的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公安局(分局)组建”的规定,省、自治区公安厅和地区公安处(局)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考虑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经充分调查并反复论证,对已成立的直辖市、地级市保安服务公司,原则上可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