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按规定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作为非常损失在营业处支出中反映。
(七)对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第1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冲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综字[1997]第128号)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绝支付,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其他支出中列支。
三、做好纳税调整和所得税清算
(一)如实填报纳税调整项目。税法和财务制度有规定比例的支出项目,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增项目包括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的工资,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代办储蓄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各种赞助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审计、检查上交款项,税后投资收益还原等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中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指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扣除资金成本的净收入,在会计决算中应提供免税国债利息净收入的计算依据。不提供计算依据和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汇总计算明细表的,不予免税。企业买卖国债的全部收益扣除国债利息净收入后的差价收入,不享受免税待遇。
(二)对财政部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清算,按《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第43号)执行,并在会计决算中予以反映。其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清算:本年末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三)集中纳税的企业对审计、检查上交款项,投资收益,并帐(表)的附属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应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和已交税款汇总清单的,以及金融企业所得税未缴入中央金库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四、正确计算利润分配,认真核实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