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投资收益的清收,提高投资回报。
1、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纳入投资收益核算。对持有长期有价证券(含国债),应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并列入投资收益。企业应将国债利息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示,并提供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汇总计算明细表。
2、如实反映全资附属企业收益情况,从全资附属、职营、参股企业分得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核算,严禁截留或作为“小金库”。商业银行已脱钩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职营企业所发生的亏损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认真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本年度的有关费用不得以预提、待摊的名义调节费用支出,虚增虚减利润。
1、呆帐准备金按照《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302号)的规定提取;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按照《
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第130号)的规定核销,呆、坏帐核销必须符合呆、坏帐条件,严禁将未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核销和将应作为坏帐核销的应收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2、严格固定资产租赁、修理费的管理,严禁以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名义搞以修代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列入费用;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递延资产,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应接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不得一次列入费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住房维修费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3、严格加强工资管理。企业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种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工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在工资科目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补贴、津贴。国家对企业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国家规定的550元/人月标准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经财政部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提供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
4、代办储蓄手续费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和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代办储蓄手续费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揽储奖等方式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5、养老保险基金下放地方管理后,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要及时做好财务处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