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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15日前,信用社联社(或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分别填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情况表》(附件一)报人民银行县支行,人民银行仲裁后,与信用社联社(或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县支行共同填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认定表》(附件二),认定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
  四、认定为信用社应承担的债务,信用社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欠款及合法利息归还农业银行;认定为不应由信用社承担的债务,农业银行要相应收回对客户的贷款债权,并相应抵减拆放信用社的资金。
  五、信用社用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归还欠款本息,该账户资金不足的,用超额准备金归还。人民银行县支行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认定表》,通知信用社联社(或信用社)填制付款凭证,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和超额准备金归还农业银行。划款工作于7月22日前完成。
  六、信用社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清偿农业银行债务后,“临时存款”账户的剩余资金找到“准备金存款”账户,同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对农业银行没有债务的信用社,接本通知后,经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确认,“临时存款账户”即予以撤销,资金划到“存款准备金账户”。
  七、债务清偿工作结束后,人民银行各省分行要对清偿情况进行汇总,于7月3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解决行社资金遗留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银行要精心组织,积极协调,有关信用社(联社)和农业银行分行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1、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情况表
    2、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认定表(略)

                            1998年7月13日

  附1:

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银行债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笔数  债务金额  借款日期  签订合同时间  行社意见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注:1.对未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间”一栏内注明“未签”字样;
  2.信用社联社(或信用社)在“行社意见”栏中应填写“认可”或“不认可”;农业银行在“行社意见”栏中应填写“应由信用社承担债务”或“不应由信用社承担债务”。信用社对不认可的债务,需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原因,并将详细材料附在表后报当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对应由信用社承担的债务,需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原因,并将详细材料附在表后报当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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