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
(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领导本会会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职权;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