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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
  (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领导本会会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职权;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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