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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1998年4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全国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职能;
  (三)制定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拓专利代理业务领域;
  (五)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
  (八)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
  (九)调解本会认为需要由其调解的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
  (十一)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专利代理人,为本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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