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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
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财商字[1998]第074号)
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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