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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五、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质量。199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办法另行通知。
  关于在高中会考基础上的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积极进行探索,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后逐步实施。上海市仍实施“3+1”方案。
  六、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体检标准和组织面试。高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必须录取达到分数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各地和各高校应共同协商,妥善解决高分考生落选的问题。
  七、大力推进招生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代化管理发展规划》(教学司(1997)70号附件)中的近、远期目标、《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知》(教学司(1997)125号)及《1998年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实时传输系统时间表》(见附件)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尽快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软、硬件设备。同时,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教学厅(1998)1号),建立完善的基本信息采集制度,采集的范围包括单独招生、保送生和电大函大普通班等各类招生形式。从今年开始,我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信息及数据(包括生源计划)将从网上传送。
  八、加强招生工作人员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部门、有关招生院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各级招生部门都要注意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高等学校一般不得派教师回原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招生工作。对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服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公正选拔新生。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报名情况、考试成绩汇总情况、录取批次、时间、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情况及时传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中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各地招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部高校学生司集中报送录取结果。我部将把高等学校在各地的录取结果通报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籍管理部门,作为新生资格审查的依据。至9月20日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我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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