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
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51号 1998年4月7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一汽东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7]187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控股的一汽东光离合器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A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兵总体[1997]512号)、《关于报送一汽东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函》(兵体函[1997]48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2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