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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
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我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8)8号)提出,拟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统一进行整理。现将整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以及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
  1、整理工作的范围。这次整理工作的范围是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职业技术师范类本科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及医学七年制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作整理。未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不在本次整理之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备案或审批手续。
  2、整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教高(1998)8号附件二,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对照表》中所列原专业为若干个新专业所覆盖的,有关高等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在整理中,只能据此选择对照一种专业。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对照表》进行整理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工业院校按《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四)整理设置专业。对现设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类〉(试行)》(教师(1995)6号)整理。
  3、整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教高(1998)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4、整理工作涉及学校设置跨学科门类专业的,其学位授予门类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一)规定的门类中,由有关高校按学校属性或该专业侧重,选定一种。
  5、此次整理工作不办理专业修业年限的变更事宜,如确需变更的,应于整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对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有关高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据实整理,并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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