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用“临时存款”
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3日 银货政[1998]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
根据银发[1998]118号《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做好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现就各地分行动用金融机构在人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欠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文到之日起,逾期未归还融资中心资金的债务方要在法人内部进行全系统的债务核对。
二、债权方融资中心与逾期未归还融资中心资金的债务机构要按照原合同核对逾期资金数额,双方书面认定签字盖章,由融资中心持书面认定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以正式函件(注明联系电话)通知债务方法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债务方人民银行收到后,应及时反馈债权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凡涉及跨省区市的债权债务,人民银行各级、各地分支机构要切实做到相互配合、认真协调。上述工作必须在1998年4月24日前完成。
三、由债务方法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通知债务方法人单位,填制付款凭证,统一于1998年4月29日划款,划款凭证须注明“归还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字样。
四、凡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统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县支行通知县联社填制付款凭证;凡农村信用社单独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县支行通知各农村信用社,分别填制付款凭证,并按上述第三条规定划款。
五、以“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逾期资金要先归还本金后支付利息。凡“临时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全额偿付债务时,依照各债权方的权重比例先融资中心后金融机构再其他机构顺序偿还,多欠的多还,少欠的少还。
六、各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收到资金后,都必须首先清偿融资中心系统的债务,最大限度地解决融资中心之间的债务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