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8月12日)
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四川证券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1.经四川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汉支行(以下简称广汉支行)、成都合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润公司)三方事先协议约定,四川证券公司分别于1996年10月29日和12月12日将股民保证金2000万元协议存入广汉支行,广汉支行均于收款次日用特种转帐传票将该款项直接转入合润公司,四川证券公司获取利息166.6万元。
2.1997年5月14日至22日,四川证券公司将股民保证金3000万元借给四川鼎天微电有限公司使用,获取利息8.76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四川证券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没收非法利息收入175.36万元;
2.对四川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全中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