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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
(电司[1998]8号)


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根据邮电部发布的《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邮部[1997]510号)的规定,我司对申请使用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审核,并对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对已具备使用专用号码基本条件的江苏苏讯通信技术公司、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神州长城通信技术发展中心、中铁通信中心等四个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另外对第一批已核配专用号码经营单位的联网台(站)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增加了使用专用号码的城市,详见《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专用号码核配表》。使用专用号码城市的服务范围应包括该城市本地电话网所属的县(市)。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工作由电信总局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组织实施,请各经营单位主动与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联系,予以配合。
  二、各经营单位申请启用已核配联网台(站)专用号码应事先向当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与核配中继线通知一并下达,由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用于无线寻呼业务的专用号码应具有长途拨入功能。使用专用号码的联网寻呼台,为方便用户使用,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普通中继线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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