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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47号 1998年5月22日)


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长证监字[1998]7号)和《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改1997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010.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380.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3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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