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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外资[1998]992号 1998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近几年,由于我国政策措施得力和新的投融资方式的出现,使投向基础设施领域的外资数量增加,海外上市的H股和境内B股发行也有较大进展,相应地使资本项目结汇金额增长较快,对人民币供应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加强对资本项目结汇的监管,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单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前提下,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利用新的融资方式参与内外资项目所需的人民币融资活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减少基础设施项目对外资的过度依赖。
  二、在现行审批权限下,任何地方或部门都不得将限额以上外资项目拆成限额以下项目或人为压低总投资额自行审批;对于采用BOT、境外项目融资、证券融资(ABS)等方式的外资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三、需要结汇的各类利用外资项目,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增加结汇资金分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定项目的结汇额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抄送同级的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管理部门把握资本项目结汇的走势提供依据。
  四、建立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包括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项目,不予批准结汇。
  五、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要优先选择有直接用汇需求的上市公司。对于需要结汇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需增加结汇的内容,其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存入香港的中资银行,并按国内项目的用款进度分期调回结汇。
  六、对各类企业借用的国外商业性贷款,如发现通过结汇进行套利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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