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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2、考核办法。
  (1)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缴率三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上述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2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计算办法,按《〈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财综(1998)35号)文办理。
  (2)被考核人为铁路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含三总师、局长助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3)被考核人年初向财务部门交纳抵押金,年终依部考核结果由财务部门返还抵押金。
  抵押金的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万元,党政副职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为8千元。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1倍的奖励;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50%的奖励;合格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0%的奖励;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3、考核期间遇有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时,由被考核铁路局提出建议,报部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正确处理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和铁路局自主经营的关系
  1、确立四局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四局自主经营权力。
  (1)在优先保证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四局有权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调整管内运力,组织管内运输,按法律、法规和部规章有关规定确定管内浮动运价。
  (2)对通过能力不限制的分界口,在确保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相邻两局通过协商,可以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直通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在春运和暑运期间,两局管内加开直通旅客列车与全路临客开行矛盾时,应服从全路安排。
  2、合理配置资源,为四局自主经营提供保证。
  (1)保证呼和浩特局年接入空敞车总量(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数的90%。
  (2)保证四局总现在车保有量(月间日均,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保有量的95%。
  (3)因全路运输需要临时调用配属给四局的运输设备时,使用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四局维护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责任。
  (1)严格执行部装车去向计划、分界口交接车计划和排空车计划,服从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认真执行调度命令,完整准确地进行运输统计。
  (2)完成货车周转时间指标。
  四、增大运输进款收入的激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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