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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税法函[1998]26号 1998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5.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并应向组织检查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部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
  2.对问题应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对策。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少征的税款必须及时补征入库。税款的入(调)库率、违规文件的纠正率是考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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