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证券委关于同意设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基字[1998]26号 1998年7月7日)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25%,注册地在北京市。
三、同意周道志同志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肖风同志任总经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资格审查,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今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四、基金管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