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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黄金矿山选矿车间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黄金
矿山选矿车间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的复函
(环办函[1998]195号)


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黄金矿山一类污染物取样点的函》(冶黄生[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黄金矿山选矿生产工艺特点,选矿厂(车间)应当按要求设计并建造尾矿库。尾矿库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对选矿废水具有处理作用。尾矿库建成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尾矿库方可视为选矿废水的车间处理设施。对选矿废水中含有的第一类污染物进行监测时,采样点设在尾矿库的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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