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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江苏三山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118号 1998年9月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暂停“ST苏三山”股票上市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条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暂停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三山)股票上市的意见。你所应指导苏三山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二、苏三山股票暂停上市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扭亏为盈,都可以向你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恢复股票上市,应经我会批准。
  三、苏三山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票因赠与、继承、法院判决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在特定人之间的转让,由证券登记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登记过户事项,并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未经批准,严禁场外协议转让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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