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17号 1998年4月9日)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9月11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1.2亿元,10月16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拆借资金1亿元,10月23日从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5000万元,11月7日从华夏银行拆借资金7000万元,共计3.4亿元,用申购新股。这一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你营业部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为客户申购新股垫付资金3次,最高资金额达209.2万元,获取利息24.9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及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