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环办[1998]5号 1998年4月9日)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
你局1998年3月17日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问题的鉴定聘请书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某种污染物是否属于《
刑法》第
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解释。
据此,你局要求我局鉴定的污染物是否属于《
刑法》第
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应由司法机关解释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