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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环办[1998]5号 1998年4月9日)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
  你局1998年3月17日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问题的鉴定聘请书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某种污染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解释。
  据此,你局要求我局鉴定的污染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应由司法机关解释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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