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和《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的范围为农业机械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必要的补充技术要求,必须使用的其它标准或补充技术要求,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证条件
一、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产品应有注册商标、质量稳定、批量生产并符合认证用标准要求。
三、企业已按GB/T19000-1994系列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专业技术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并已运行。
第五条 认证程序
一、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企业需填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书”,报送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M)。中国境外企业的申请书应有中、英文对照文字。
二、审查材料
CAM对企业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CAM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不合格的,退企业修改,直至符合审查要求。
三、交纳费用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按《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CAM交纳认证费。
四、制定认证计划
CAM组织制定认证计划,经申请人认可后实施。
五、企业质量体系审核
CAM组织审核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六、产品检验
(一)CAM组织安排产品抽样,企业负责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达CAM指定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按CAM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
七、认证报告
(一)认证报告经CAM审核通过后,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向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整改的企业可在半年内向CAM提出复审申请,并缴纳复审费。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销本次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