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
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334号 1998年7月21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我国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协调与管理,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我国银行对外筹资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银行机构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行反映。
根据《指导意见》,请你行尽快确定专门的部门,并于1998年7月底前将该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及传真报我行银行司。
联系电话:66195214,联系人:陈军。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我国银行机构参与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协调与管理,确保对外筹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现就我国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研究,要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在深入开展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国际金融市场趋势及其对我国银行机构评级的影响,并及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在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各银行机构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沟通。
各银行主动申请国际评级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被动接受国际评级机构评级或复审,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有关情况,包括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目的、拟披露的金融信息,以及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的重要事宜等。
在评级过程中,被评级银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评级进展情况及有关的重要事项,包括需要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明确和协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评级活动结束后,被评级银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评级结果及其主要依据,对需要进一步申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认真总结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经验,针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善计划和措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