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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确认防城港分行批准设立的金信服务中心具备融通资金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确认防城港分行批准设立的
金信服务中心具备融通资金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8]46号 1998年9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上报的《关于确认防城港分行批准设立的金信服务中心具备融通资金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1993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负责对当地金融市场的管理,有权批准当地金融市场内的资金拆借中心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并批准其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和短期资金周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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