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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财会字[1998]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财政部门不得任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亏损等挂帐,也不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和统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现就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帐;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帐。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帐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二、公司能否将被购买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会计报表?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将购买日后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以被购买企业编制的购买日后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被购买企业的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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