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保险总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的批复
(1998年5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非银行处:
你处《关于规范保险总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的请示》(京银非银[1998]64号)收悉。根据《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泰、新华、泰康三家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内部设立营业总部,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总公司下属的在京分支机构。营业总部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其进行监管,不另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华泰、新华、泰康三家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区内设立支公司或办事处,不受保费指标控制;在北京各郊县设立支公司或办事处,必须根据《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营业总部的保费收入指标进行审批。
三、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除保留阜成六营业部、西交民巷营业部和其注册地址的营业部外,其它营业机构务必于1998年7月1日前撤销或分别并入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