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余昌力、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余昌力、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5月29日)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自1997年起,中国证监会对余昌力1997年4月至5月间操纵“河北威远”股价、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为他人提供透支等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余昌力、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余昌力的违规行为
  1.操纵“河北威远”股票市场价格
  经查实,余昌力(又名余利),1997年4月17日至5月16日间,利用其在粤投深圳深圳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等处开立并控制的多个个人帐户,集中资金达2200万元,采取多头开户、分仓、连续大量买人(先后共买入“河北威远”股票约400万股)、对敲等手段操纵该股票的价格。其中,1997年4月24日,买入约89万股,卖出20万股,合计109万股,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14%,当日股价从10.86元升至11.60元,涨幅6.8%;1997年4月25日,多次采用对敲方式,买人约98万股,卖出约50万股,总计148万股,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8.5%,当日股价从11.60元升至12.68元,涨幅9.3%,并一度升至涨停板。通过上述操纵行为,余昌力共获利829.89万元。
  余昌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禁止欺诈办法》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