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纯碱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纯碱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函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中碱协发[1998]第12号)及转来的广东南碱公司《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南碱[199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类别执行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不同级别的标准,当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