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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纯碱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纯碱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函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中碱协发[1998]第12号)及转来的广东南碱公司《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南碱[199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类别执行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不同级别的标准,当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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