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8]219号 1998年5月15日)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关于提供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为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设立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该项贷款是以建设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现就该项贷款发放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原则。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是有偿使用的信贷资金。该项贷款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扶贫到户、确保还款、先试点、后推广、严禁挤占挪用”的原则发放和使用。该项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户提高人均占有耕地和水平梯田的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节水型、技术型农业,实现稳产高产,增加贫困农户收入。要保证90%以上的贷款直接扶贫到户。在财政贴息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农业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
  二、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投放范围为国家确定的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四川省旺苍县、苍溪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三、基础扶贫工程贷款主要用于:
  1.基本农田建设和集雨节灌工程;
  2.种植业、林果业和暖棚蔬菜种植及其产业建设;
  3.添置必要的农机具、原材料;
  4.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
  四、承贷主体、贷款对象和条件。基础扶贫工程贷款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扶持规划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贫困农户。
  基础扶贫工程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
  1.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并列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的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