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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意见的函
(国税函[1998]387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征求对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的函》(署监[1998]291号)收悉。现提出意见如下:
  在经济特区开办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原本是国家基于特区所拥有的特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这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随着国家几次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的清理、改革,地区性、行业性等不合理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继被取消,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国家整体宏观调控的需要,并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相抵触(如《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因此,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理,应取消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对属于加工复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可按加工贸易进行管理,其他的进口货物则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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