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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对于承担现金调拨任务的县联社和信用社,按照每五个网点配置一辆运钞车(县联社还允许配备两辆工作用车)的标准,对联社、信用社现有车辆进行清理,凡是超过运钞需求的车辆要全部限期进行转让处理,否则超配额车辆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进行财务列支。信用社配置的运钞车和县联社配置的工作用车单位价格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联社负责集中调运现金所配置的非轿车型的运钞车单位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
  3、各省级分行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信用社资产规模和盈亏状况,明确联社和信用社移动电话的配置标准及移动电话和办公电话费用包干办法。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一律不得配置移动电话。凡是超过配置标准和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其已有移动电话一律予以封存,并限期进行拍卖或一次性作价处理给个人,通话费用由个人自理。县联社和信用社均不得公费安装私人住宅电话,也不得报销私人住宅电话的通话费用。
  4、对于其他资产应按“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节约费用”的原则,进行清理和调整,能节俭的要尽量节俭。对于在业务中不需用的器具应予以封存或转让,对非业务用的器具一律要严格控制其购置和使用。
  (三)为了防止信用社因超过承受能力购置固定资产而引发的经营风险,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审批制度。凡是信用社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经过民主管理组织审查同意,超过10万元的应报县联社审批。县联社、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上报地市分行主管部门审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先上报省分行主管部门审查(各省可在此额度内确立具体审批权限)。对固定资产净值比率超过50%的信用社,要严格控制其固定资产净值的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固定资产比率降到制度规定标准以内。亏损信用社在扭亏之前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三、坚持“勤俭办社”,严格控制营业费用开支
  信用社营业费用支出可采取与营业收入挂钩,全面实行综合费用率考核的办法,多收才能多支。为控制营业费用的支出,信用社应对大额开支实行领导集体研究、主任审批、对日常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增加开支的透明度。下半年,地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信用社全面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大检查,同时对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抽调专人进行查处。
  (一)招待费和宣传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内,不得突破,并坚持据实列支,不得先提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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