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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1998年9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要求,为了全面促进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促进业务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就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和县(市)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当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点,一是全面检查信用社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财务收支违章违规行为;二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坚决压缩非生息资产的增加;三是大力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千方百计增加财务收入;四是规范核算行为,严禁账外经营和截留收入;五是积极做好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明确职责,严格考核,促进扭亏增盈计划的全面完成。
  二、全面清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一)今年年底以前,各分行要全面组织一次对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清查范围包括:1997年底决算报表登记在册的;使用信用社资金购置但未列入账内核算的;受赠或租入的。清查后要确保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信用社账内核算,凡是在清查后仍未列入账内核算的,一经查出要视同私占公物,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
  (二)根据全面清查情况,对于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手续齐全、账实相符、使用合理、管理严格的单位要给予大力表彰。对于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是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或虽经报批但超标准、超面积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其他用房的,特别是由此而引起资金占压、导致经营亏损的信用社,除了对社主任要给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信用社,应对其购建的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等处理,以增加信用社的有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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