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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
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260号 1998年10月12日)


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体改委《关于对大连龙泉酒厂等单位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88]25号)、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同意大连龙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大银金字[1989]41号)、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报送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请示》(大证办发[1997]33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22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其中法人持有3128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872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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