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省
部分证券营业部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证监机字[1998]28号 1998年10月20日)
广东省证监会:
你会《关于我省证券经营机构有关变更审批问题的请示》(粤证监呈[1998]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有关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问题,请你们按证监机字(1998)15号文件精神办理,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并依据备案回执办理迁址手续。
经审核,同意广州证券有限公司湛塘路证券营业部等23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同城迁址,其原址不得再经营证券业务。
你会应对上述证券营业部拟新迁的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批复手续。
二、除因同城迁址而进行的更名外,其它证券营业部暂停办理更名事宜。在证券机构监管职责移交前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文件的可按原批复文件办理。
三、按证监机字(1998)15号文件精神,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含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变更事宜,暂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