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续存的通知
(银传[1998]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缓解目前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资金剩余、经营困难的状况,总行决定对1997年12月份开办的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予以续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续存的特种存款金额为130亿元,其中3个月期44亿元,6个月期86亿元。3个月期年利率5.13%,6个月期年利率5.22%。
二、特种存款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统一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续存手续。到期已支村的特种存款,可按原额度重新办理。未设立县联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续存手续。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农村信用社,可凭开户行的划款凭证或开户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手续,续存日期从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收妥之日算起。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0253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科目下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四、特种存款续存的截至日期为1998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1998年7月3日
附:
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续存额度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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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3个月期 │6个月期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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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44 │86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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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1.6 │2.1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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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0.7 │2.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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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5 │10.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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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1.38 │1.76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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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0.24 │0.46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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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1.13 │1.5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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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0.15 │0.3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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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3 │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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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8 │4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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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3.2 │10.04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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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1.9 │10.5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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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4.82 │0.82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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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 │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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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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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2.55 │5.06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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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0.68 │0.57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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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1.5 │1.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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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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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2.01 │15.92 │1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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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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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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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1.59 │1.33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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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0.44 │0.44 │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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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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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0.8 │0.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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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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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0.45 │0.15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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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0 │0.5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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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7.2 │0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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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0.36 │0.85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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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1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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