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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
(银传[1998]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为了加强利率监管,进一步增强利率政策的透明度,总行决定在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张贴范围仍按总行银传[1996]14号文中有关规定确定。
  二、《公告》在北京统一印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公告》的发行和组织张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数量,原则上与今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相同。如有变化,各省级分行速告知总行。联系电话(101)66194245或66194246,66012765(传真)。
  三、《公告》印制和邮寄等费用要遵循节约原则,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
  四、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于1998年8月1日前完成《公告》的张贴工作,并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在《公告》张贴结束后15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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