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宝石电子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69号 1998年9月14日)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1997年宝石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导产品黑白玻壳和显像管市场不断萎缩,市场售价大幅下降,产品大量积压;1997年6月,黑白玻壳和显像管两条生产线相继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宝石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迟迟没有公告,直到19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六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八款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宝石公司处以警告;
2.对宝石公司董事董庆祥、张虎官、王永山、王(日升)、周波、杜慧忠、王荣先、高铁占、李文良、王曦、刘正宏、宋洪波、米更勇、吕奉一处以警告。
宝石公司和受处罚的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