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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农村
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8]449号 1998年9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及时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出现的严重支付困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平稳运行,总行决定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
  (一)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和干预。
  (二)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可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单个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存金额50%的(即准备金率不足4%),地市级分行无权审批。县级支行无权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额度控制,专户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含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总数3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清收贷款和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同时,县联社要切实加强信用社的资金调度和头寸余缺调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社与社之间、行社之间以及跨地区的同业拆借业务,拓宽其融资渠道。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四)向县联社借款的资金需求已经超过县联社的资金调度能力;
  (五)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仅限于兑付个人储蓄存款。
  三、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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